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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速WTO法律准备
文/本刊记者 熊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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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规则是WTO的眼镜片。中国也在加速打磨一副自己的WTO镜片。 |
中国“入世”为期不远。中国承担的允诺:调整、清理与修订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中国法律到底在哪些方面与WTO规则不适应?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领域,我国将对哪些法律做相应的调整?是否会废除一些不适应的法律?是否正在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填补中国在加入WTO后在一些领域的法律空白?为此,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经济室副主任李诚。
法律准备早已开始
WTO规则是经成员方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立法机关在批准加入WTO时也承担了“一揽子”义务,即接受WTO规则并使国内(域)内立法同WTO规则相接轨。因此在加入WTO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它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解释和制定等立法工作,而且还涉及到我国的立法监督制度和司法制度。
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三资企业法》等三个企业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就是为了适应加入WTO,比如说外汇收支平衡的问题是与WTO规则有冲突的,“原材料的购买要尽先在中国境内购买”,“外商在中国投保,先选择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这几条都已修改。
与WTO附件1B有关的,是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金融服务领域也要开放,我们要守住的一些据点也需要修改规则。如《中国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业务,取消了“要优先选择中国保险公司”,“不适合外商来华开设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已经超越了保险法”等规定。
在WTO附件1C相关的法律方面,如全国人大第二次审议了商标法,这其中大多数是为配合WTO制定的法律。知识产权往往是国外对中国进行攻击的领域,说中国盗版严重、不加以治理等,依据三审制度,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后,基本就符合了WTO的要求;而我国的专利法,在1984年制定之后,经过了4次修改,2000年又进行了第5次修改,所以专利法已经符合WTO协议。
合并法律,不是废止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加入WTO而需要单纯废止的法律并不存在。但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有法律废止的情况。
例如,为在加入WTO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平等地展开竞争,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幅(财政部已提出了有关设想),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加以修改合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诞生后,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废止。
目前对外商有很多优惠政策,加入WTO,外商要求国民待遇,他们只要求和你国家的企业享受一样的政策,不对其进行苛求就行了。
反倾销和服务性领域法律体系薄弱
日本对中国的大葱、塌塌米草反倾销,就是依据WTO的附件1A的保障性条款,对中国提出反倾销的制裁。日方要求把超过正常限度和低于其批发价的那一部分关税从原来的3-6%提高到266%,而且日方已经把这个决定申报上诉到WTO附件2的争端解决机制中。
日本这次抑制农产品的进口,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中国入世后在涉及经贸行为时,也应将自己的做法规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之内,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行为,合法地阻止外部商品的进入;其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农业协议》,鼓励各国采用国内支持的做法,运用“绿箱政策”,即使用各国可以普遍接受的,如提高服务,增加研究支持、咨询培训资助等措施,来促使本国农业的发展,减少争端。这就要求制定一些反倾销、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以避免国外对中国民族工业的消极影响。
中国反倾销的案例颇多,如新闻纸案例。由于中国没有基本的法律程序,没有“向你出口,当超过多少量,会损害你的民族工业”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很被动。
中国有的只是反倾销、反垄断的部门规章,只有简短的20来个条文。但部门规章只能在法院判决时提供参考,不能直接依据。而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的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国务院的规定。
针对附件2,有必要制定存款保险法。国外的银行在老百姓存款时,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为避免银行一旦垮台拿存款人的钱去清偿债务,引起社会震荡,政府就用一部分保险去清偿存款人的钱。银行投保,实际上是为社会公众在金融领域提供了最后一道保险。中国没有金融退出机制,加入WTO以后,如果银行倒闭了,保险公司倒闭了,所有的储户从哪里取钱,原来的投保人怎么办。这部分我国正在进行改革试点。我国需要把在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这是依据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需要进行的立法。
根据附件1C,我们也需要制定一些法律,比如许多法院建议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目前的知识产权只保护商标著作权,而对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的销售方案、经营战略、猎头公司去挖人带走商业秘密等没有规定,这就需要重新制定法律来进行保障。
在货物贸易领域,需要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以及将国务院制定的各类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在服务性领域中的法律中国比较缺乏。需要制定《外汇管理法》、《金融机构退出法》、《存款保险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电信法》、《旅游法》等。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需要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国务院:清理任务繁重
在现行法律未尽的领域和深度,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所属部门制定了繁多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金融服务领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142件,由国务院所属机构颁布的法规达3523件;在征税收费领域,法规和规章近千件,仅海关进出口和关税方面就有130多件。
国务院面临的法规清理任务太重了。
比如说为加入WTO而反复谈判的降关税问题,实际上就是要更改海关进出口条例规定的进出口关税税则,这就涉及到更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了。
地方法律:不改要吃亏
目前有所忽视的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按WTO协议的原则规定,当地方政府按照当地的法规做出了一些错误举动,中央政府有责任提供赔偿(当WTO的裁决机制做出裁决后)。
在地方政府的法规中难免有保护主义,由于其规定不大妥当,今后就会造成一些纠纷。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首先中央政府得给背着。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对其进行调整,对国务院法规进行调整;而地方上,要主动的根据上述两个调整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是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相应地做出调整,下位不能和上位不一致。同时上级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当对地方政府提出的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不适当的就予以改变和撤消。
缺少通知WTO程序
加入WTO之后,现行的法律机制有准备不足的地方。
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和通知原则大概有200个,要求各国国内制定的各种法规、文件,必须透明,还必须通知他们。
然而,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公布的所有法规都有各自通知渠道,一是产生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部门都有各自的公报,如全国人大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有国务院公报,国务院的每个部门也有其各个部门的公告;二是登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及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如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北京市的法律可以登在《北京日报》上。
我国的这一法律程序实际上是立法工作的延伸,还没有建立通知WTO的程序。
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年初,外经贸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指出《文告》可系统刊载与WTO有关的法规、规章。
但问题在于这不是一条法定渠道。它不能作为法定的渠道来代表国家对外公布法律,它没有这个代表权,如果这个公报刊登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要刊登错了怎么办?这其中就需要有一个授权性的规定,来确定它的法律地位和让它合法化。
谁满足WTO的咨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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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舞的盗版妖女将受到WTO规则的法律管束。 |
WTO规则要求:WTO各国都必须设立咨询点,来负责解释WTO其他成员国对该国法律提出的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做出立法解释要求的部门只有6个,而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国家法律的解释权。
谁有权提出让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解释法律?只有国务院、中央军委、高级人民法院、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WTO成员国对中国的法律如果产生异议了,要求解释,谁来解释呢?
首先成员国无权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其次国家设立的咨询点也无权直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
所以作好我国入世之后对成员国的法律解释工作,须规定其权利,又要提供便捷的解释程序。
“入世”牵扯行政制度
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会,一年开6次会,如果中间出现问题,假如经过研究拖延了时间,就可能延误处理。如乱收费问题,老百姓拿法律过来了,而这边拿的是某个部门做的规定,当遇到这种相冲突的情况时,宪法法院就可以裁决哪个有效。
然而在我国,立法监督制度包含着众多内容,如监督人大常委会制度,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权撤消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比如国家工商局制定的法规和河北省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相冲突了之后,就由国务院裁决。
然而,以现行立法监督制度替代司法复审制度,能否在WTO的政策评审机制中被接受,现在尚无定论。
秋菊打官司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我国法院不受理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如果出现麻烦了,到法院告,法院也不受理,但WTO规则中有众多的类似问题。
现在解决的策略大致有两个:一是针对WTO附件3的政策评审机制,我国虽然没有宪法法院,但我国立法监督机制也起着相同的功能,如果他接受,我国还是按照自己的程序走;二是我也不改,万一出现了这种纠纷和矛盾了,再相应地做出调整。
现在的麻烦在于,WTO协议要求加入方要一揽子接受。但这已不单纯是加入WTO的经济问题了,已关联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中的司法复审要求就关联到中国的行政制度了,所以中国需要认真考虑。
对抽象性行政行为提出的异议,我国目前未采取司法复审和司法裁决制度,而是建立了属于立法范畴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撤消制度。
WTO裁决任何在中国生效
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我国参与缔结的条款与国内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于国际法(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但存在的问题是,在WTO规则规定的许多内容上我国欠缺,你规定的,我没有,这就不存在冲突了,在我国的法律上根本就是空白,如果在这类业务上发生冲突,WTO做出裁决了,中国法院能否直接依据国际条约执行,能否依据国际组织的裁决?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定论。
关键是中国在任何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按法理学来讲,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里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我国没有这一规定,就有可能出现类似问题,这将涉及到的是尊严和主权问题。
如外商与中国企业打官司,正打着,法院说我国法律还没制定出来,外商就拿出WTO规则,例如与日本关于塌塌米草的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判决日本有理,我国法院能执行吗?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基本有两种思路,一是认可,承认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是转化。通过积极制定本国国内的法律,让WTO的条文蕴涵在中国法律的其中,使其在进行中最终依据的是国内法,这就维护了一个主权国家的利益。
背景资料
WTO规则
WTO规则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其中附件1和经济密切相连。附件1分附件1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包含了13项具体协议);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包含5项具体协议),包括金融贸易总协定和旅游贸易总协定,运输及货物的运输。附件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2包括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包括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在这4个协议中,前三个附件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第四个附件只对接受的成员有约束力,对未接受的成员部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因而又称为复边协议或诸边协议。
(责编: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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